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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华市建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7-05

  为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有效遏制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净化建筑市场环境,保障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金华市建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建筑市场行为履职不到位、“三包一挂”、恶意低价竞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现象较为突出;而且我市一直没有制订关于建筑市场监管方面的相关办法,市场监管缺乏有效的依据和手段,监管存在薄弱环节。特别是去年11.23事故发生以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整治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已迫在眉睫,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对管理办法的出台也非常关注,列入金华市2022年度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整治“四张清单”。制订建筑市场管理办法将进一步有效遏制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净化建筑市场环境,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二、起草过程

  编制工作于2022年3月正式启动,成立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及综合、施工、勘测设计、监理、造价、检测(鉴定)6个编制小组,共召开大小讨论会 12次,完成稿件修改8次,完成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建设局意见征求1次,完成社会公示1次。于2020年5月中旬完成征求意见稿,5月18日至5月24日,向各县(市区)建设局及市直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共计收到市财政局、义乌建设局等4个单位的10条反馈意见,2022年5月20日至6月20日,通过局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共收到0条反馈意见。6月20日经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讨论,在修改完善后形成报审稿,6月28日通过规范性审查。

  三、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包括总则、准入管理、发包(委托)与承包(受托)、合同签订和履约、项目结算、监督管理、违规处理、附则等8个部分。主要明确以下内容: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监管责任主体、建筑市场活动应遵循的原则、加强行业自律及支持建筑市场相关企业转型发展。

  (二)明确了建筑市场主体从事建筑市场活动的资格条件。从事建筑市场活动需依法取得资质,或配备与承接业务相匹配的专职专业人员,强调了勘察和检测单位准入条件;对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条件作了明确。

  为加强数字化管理要求,全面掌握本市建筑市场相关企业和人员信息,办法规定了在本市从事建筑市场活动,需在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录入企业及人员信息。

  (三)规范了建筑市场发包(委托)、承包(受托)活动。建设单位应依法进行发包(委托),应使用统一示范文本;办法鼓励国有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咨询,提倡“评定分离”招标。办法规定国有投资项目不宜选用列入建筑市场“慎用名单”的企业或从业人员。

  办法规定建筑市场相关企业应依法承接业务,投标报价应遵守行业自律规定。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并明确了工程总承包不得分包、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及检测机构不得承接业务的情形。

  (四)对合同签订和履约进行了规定。办法明确企业承接业务应签订书面合同,鼓励推行合同网签。招标项目合同主要条款应与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内容一致。同时规定了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应将合同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录入系统的业绩是信用评价的有效业绩。

  (五)办法规定了单位承接业务后应按合同约定派驻人员到岗履职,明确了相关负责人除合同约定到岗外还应在项目重要工作环节到场。办法规定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明确了管理人员可以变更和撤离的6种情形及变更后的条件、变更比例。办法明确了相关负责人直接认定未履行管理义务的4种情形。

  办法明确施工现场应建立接入金华市建筑施工现场实名制考核平台的人脸识别实名制考勤系统。

  (六)明确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或委托费用,鼓励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明确合同应约定人工、材料结算价格调整的内容和范围。

  办法结合数字化改革要求,明确通过“浙江省工程建设数字化管理系统”报送工程结算、变更签证,“管理系统”上的结算审核报告是工程款支付的有效依据。

  (七)办法明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建筑市场的监督检查、实行信用评价差别化管理,并明确了信用差别化管理的3种方式。

  (八)办法规定了违规行为的处理,明确了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的2种情形;明确了列入建筑市场“慎用企业名单”的12种情形和“慎用人员”的5种情形。

  四、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探、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检测、节能评估等建筑市场活动。

  五、实施日期

  2022年8月1日。

  六、解读责任

  由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579-82303389

  单位主要领导人:倪喜斌,男,大学学历,主持局全面工作。

来源:金华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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