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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2-23

  一、什么是建筑节能专项资金?

  答:建筑节能专项资金是指由县级以上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工作的补助资金。

  二、制定背景是什么?

  答: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设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工作。每年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拨付给我市的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全市范围,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市区范围,各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本地区范围。由于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对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使用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我市以往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使用存在诸多不规范的问题,如奖补标准不统一、奖补程序不严谨、奖补对象不明确等。为进一步规范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浙江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2006〕206号),有必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以更有利于推动我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健康发展。

  三、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涉企资金奖补事关党风廉政建设和企业切身利益,为规范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了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原则、范围、申报条件及程序、补助标准等。

  (一)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原则:一是有利于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工作全面开展,二是有利于推进建筑能效提高,三是有利于促进节能产业发展,四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全民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意识。

  (二)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是建筑节能宣传和培训等工作;二是高星级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三是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示范项目;四是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的重大科研项目;五是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发和推广。

  (三)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1.行政事业单位所在地或企业工商注册地应当是在金华市行政区域内;

  2.高星级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应当是获得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评价标志;

  3.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示范项目应当是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开工建设的项目;

  4.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科研项目应当是列入省级以上建设科研项目;

  5.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证书。

  (四)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申报程序:符合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条件的单位和项目,由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建设局,市直属单位和企业直接向市建设局申报。经审核给予资金补助(奖励)的单位和项目在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拨付给补助单位。

  (五)补助标准:一是高星级绿色建筑示范项目按三星级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二星级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二是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示范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三是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科研项目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广应用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六)申报时间:每年申报截止时间为9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

  四、文件施行日期:自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

  五、文件解读责任:由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读;咨询电话:0579-82170955


来源:金华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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