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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 金华市房地产协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本会全称为金华市房地产协会,简称金华市房协。英文名称为Jinhua real estate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由本市房地产行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本会章程开展活动,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行业性、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围绕改革开发、创新发展,担负行业代表、协调、服务、自律的职责。为会员服务,反映利益诉求,维护合法权益;为行业服务,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保障行业发展秩序;为政府服务,开展调查研究,参与政策制定,在推动房地产改革、促进房地产业发展中发挥作用。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登记管理机关是金华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经济和新社会组织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浙江省金华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以服务行业为宗旨,认真履行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等基本职能。具体业务范围如下:

(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加强行业自律,配合业务主管部门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研究探讨房地产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参与有关行业发展的决策论证和政策制定,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建议;

(三)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行业管理,加强与房地产产业链有关组织及单位的合作,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四)收集、分析国内外房地产政策法规、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加强课题调研,开展学术交流,编辑行业报刊、文献和有关资料,开设专业网站,举办展览,开展业务培训、咨询服务;

(五)发展与国内外有关行业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开展经济、技术、学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六)及时反映会员单位的合理要求,保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对一些涉及会员单位利益的重大事件,及时和有关部门协调,帮助解决;

(七)履行和行使本协会的职责,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或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八)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支持本会工作。

(五)单位会员: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评估、中介服务等与房地产行业相关的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以及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市(县、市、区)房地产业协会及其他有关行业组织。

(六)个人会员:关心房地产事业,具有一定理论水平或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律师、社会知名人士及有关部门负责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有权要求本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

(四)获得本会组织开展的参观考察、宣传培训、业务咨询,以及本会编辑的书刊文献和信息资料等有关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利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关心本会工作,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经验、调查研究资料;

(五)依照本会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缴纳标准与管理办法,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同意后,报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成员原则实行单位理事制。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推荐理事人选,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最少5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创新能力,民主意识好,热心本行业事业。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情况特殊,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本会其他重要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的决议;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的决议;

(四)制定秘书处工作制度;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1名。监事不得同时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确认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为: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经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团体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15日内,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五十一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二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四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

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

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五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6年5月15日第二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金华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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