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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29

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工作,不断完善住房保障体制机制,根据《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金政办发〔2015〕154号),结合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际修订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金华市民政局

 

金华市财政局

2021年9月26日

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根据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条件

  (一)城镇住房困难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具有市区城镇居民户籍且常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市区居民户籍满1周年(主申请人配偶户籍不限),异地工作的人员不列入保障范围;

  申请人已婚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须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离异的,由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须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未婚的,单独申请需年满30周岁,申请人为孤儿的,可放宽至18周岁。

  同一户籍内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分户申请:①年龄满30周岁的未婚人员;②未单独立户的已婚或离异人员因无房而实际与父母(子女)同住的。

  2.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总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

  4.没有本细则第三点所列情形;

  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市区城镇居民户籍;

  2.全日制最高学历毕业未满7周年;从事公益类特定工种的,全日制最高学历毕业未满10周年;

  3.参加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连续不间断缴费6个月以上;

  4.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5.申请人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父母无住房资助能力(无住房资助能力标准:资助人员在市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已婚的新就业人员按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

  6.没有本细则第三点所列情形;

  7.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外来务工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市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不间断缴费满6个月;

  2.人均可支配收入(含在金华市区工作的配偶)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申请人员及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总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

  4.申请人员持有浙江省居住证;

  5.没有本细则第三点所列情形;

  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申请对象现有住房面积核定规则

  市区下列房产面积须核定为申请对象现住房面积:

  (一)本人及家庭成员私有房产面积(包括与他人共有房产面积部分);

  (二)三年内(受理之日止,下同)已过户的自有房产面积;

  (三)待入住的期房面积(含拆迁安置房);

  (四)三年内因拆迁领取货币补偿款的,其原已被拆除的房产面积;

  (五)三年内离异的家庭成员,原人均房产面积;

  (六)新就业无房职工受父母资助的住房面积;

  (七)其他房产面积。

  因意外事故、危重疾患、伤残、D级危房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无居住房屋的,经核查认定后其原房产面积可不核定为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拥有一辆15万元(以车辆销售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以上汽车或两辆以上汽车,申请家庭成员之间的车辆变更转移的,按家庭首次购买车价计算;

  (二)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超30万元;

  (三)住房公积金人均月缴存额超1400元(含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

  (四)在市本级城镇范围内已获批宅基地;

  (五)申请时已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六)服刑在押人员。

  上述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区实际情况由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适时开展调整并公布。

  四、申请与审核

  金华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住保中心)负责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审核、资格确认及日常管理。金华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以下简称市核对中心)负责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由申请家庭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提出申请。申请家庭所含人员如果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由监护人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在办事窗口、浙里办、浙江政务服务网凭申请人和相关关系人身份证提出申请,填写《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及家庭状况申报表》,并书面授权相关部门核查。

  申请人对申请表填写内容的真实、有效、合法性负责,如有欺骗、虚报、漏报、瞒报等行为的,申请无效,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二)受理程序

  市住保中心负责受理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并对申请材料和授权书的完整性进行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初审,并将申请人相关材料移交市核对中心。

  (三)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市核对中心统一负责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家庭可支配收入通过申请人申报、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数据按就高原则进行推算,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在校学生除外)无社保、住房公积金以及零收入对象,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推算。

  市核对中心接收市住保中心移交的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对报告,并将核对报告移交市住保中心。

  (四)复审确认

  市住保中心在收到市核对中心出具的核对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住房保障专栏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市住保中心确认保障资格,向申请对象送达《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确认告知书》。

  保障对象须在《金华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确认告知书》送达后一个月内办理相关事项,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保障。

  (五)异议复核

  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对象,可申请复核。市住保中心、市核对中心负责复核。

  (六)结果公布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应当与市住保中心签订《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合同》或《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市住保中心在对申请对象实施保障后,一个月内将结果予以公布。

  (七)轮候

  房源紧缺情况下,有实物配租需求的保障对象先通过发放租赁补贴进行保障。待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推出时,按配租方案进行分配。

  五、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对象在符合准入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分类,实施分类保障。

  (一)低收入家庭

  民政部门认定的在册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城镇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一类保障家庭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划定为一类保障家庭:

  (1)保障家庭中有优抚对象;

  (2)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3)保障家庭有成员获得市级及以上见义勇为人员等各类先进模范荣誉;

  (4)保障家庭有成员是三级以上残疾或多重残疾;

  (5)保障家庭有高额医疗费支出;

  (6)保障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

  上述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时如有车辆(但仅有一辆5万元以下轻型货车或微型面包车的除外),按二类保障家庭保障。

  2.二类保障家庭

  保障对象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保障家庭中有成员已退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三类保障家庭

  保障对象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六、租赁补贴

  租赁补贴以核定的保障面积乘以对应的补贴标准确定。

  保障面积标准:1人保障40平方米,2人保障50平方米,3人保障60平方米,4人及以上保障80平方米。上述保障面积应扣减现有住房面积及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受资助面积。

  租赁补贴标准:低收入家庭,按保障面积每月租赁补贴标准为15元/平方米;一类保障家庭,按保障面积每月租赁补贴标准为12元/平方米;二类保障家庭,按保障面积每月租赁补贴标准为9元/平方米;三类保障家庭,按保障面积每月租赁补贴标准为5元/平方米。

  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租赁补贴按二类保障家庭标准执行。

  从事公益类特定工种人员的,其家庭收入(含住房公积金)不作为审核条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低收入家庭或城镇一类保障家庭条件的,租赁补贴按相应标准执行,其他按城镇二类保障家庭标准执行。

  保障对象未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自行租赁市场房源或其它住房,享受租赁补贴按上述标准上浮20%(被纳入失信名单人员除外)。

  上述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区实际情况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局适时开展调整并公布。

  七、公共租赁住房配租

  (一)当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推出时,根据当期房源实际情况按人房匹配原则制定配租方案执行。原则上按以下顺序进行配租:低收入家庭、优抚优先对象、一类保障家庭、二类保障家庭、三类保障家庭,退役军人在同类保障家庭中予以优先。

  (二)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无正当理由放弃配租的,市住保中心将取消其配租轮候资格,并至少在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三)公益类单位、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提出整体租赁需求,经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可实行整体出租,租金适当优惠。

  (四)承租原直管公房的拆迁户,如拆迁户本人及配偶的家庭私有房屋建筑面积低于60平方米,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适当优惠。

  (五)单独申请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精神(智力)残疾的人员以货币补贴方式保障。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原则上以货币补贴方式保障。

  (六)被纳入失信名单人员不以实物配租方式保障。

  (七)承租户确有原因需调换房屋的,可向市住保中心提出申请,经市住保中心审核后视房源情况酌情调换。

  (八)伤残军人或其他保障对象确有特殊困难的,由本人提出减免申请,经市住保中心审核后提出租金减免方案,报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八、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市场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定期调整,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并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运营管理。所需运营管理费用由市财政承担,市住保中心负责对运营机构进行量化考核,并依据约定拨付管理费。受委托运营机构以招投标方式确定。

  (三)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应当按《公共租赁住房选房确认单》上规定的时间签订《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逾期视为放弃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3年,并按规定标准缴纳租金和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按1-3个月市场租金标准收取)。

  (四)公共租赁住房仅限租赁合同承租人居住。承租人须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公共租赁住房,自觉履行合同约定各项义务,按时足额缴纳租金及水、电、气、有线电视、通讯等必要的费用。居住期间申请公租房保障资格并获批的,若居住人存在欠租或转租、转让、转借、闲置等违规行为,违规行为整改完成后的次月方可纳入保障。

  (五)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推行市场化,政府投资建设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委托专业机构提供物业服务的,所需物业服务费用由市财政承担。市住保中心会同小区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机构进行量化考核,并依据约定拨付物业服务费。

  九、动态管理

  (一)动态核查主要包括保障对象主动申报和保障机构核查等方式。

  动态核查主要是对在保对象房产、车辆、企业投资、住房公积金等情况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作出继续保障、调整保障、取消保障等决定。

  1.保障对象主动申报

  保障期内,当家庭情况发生下列变化时,保障对象应在情况发生变化后30日内向市住保中心申报。

  (1)保障对象取得市区房屋产权或批建宅基地;

  (2)保障对象有成员户籍迁出市区;

  (3)保障对象有成员婚姻状况发生变化;

  (4)保障对象人口有调整(增减家庭成员);

  (5)保障对象购买车辆、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住房公积金调整等超过规定标准不再符合保障条件;

  (6)保障对象就业情况发生变化。

  2.保障机构年度核查

  市住保中心每年通过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发起年度核查,市核对中心负责核对保障对象的房屋产权、车辆、企业投资、社保、住房公积金等家庭财产收入变更情况并出具核对报告,市住保中心依据核对报告进行年度资格核查。每年开展对保障对象的住房情况调查。

  保障对象应积极配合资格复核等相关工作,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等情况。保障对象拒不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保障资格复核工作的,市住保中心应当停止保障。

  (二)根据在保对象动态核查结果,按以下要求分类执行:

  1.保障对象拥有房屋产权、购买车辆、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社保和住房公积金调整,且超出规定标准,所有权人是申请人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取消保障;所有权人是申请人的成年子女,调整保障。

  2.保障家庭有成员户籍迁出市区,调整保障;保障家庭所有成员户籍迁出市区,取消保障。

  3.保障对象有成员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依据变化情况调整保障。

  4.保障对象有成员死亡,调整保障。

  (1)调减后仅剩未满30周岁成年子女的,按相应保障类别予以保障,如仅剩未成年人或全日制在册学生的,租金从主承租人死亡次月起至保障人员全日制学校毕业全额减免。调减后无剩余保障人员,公共租赁住房收回。

  (2)调减后保障人口仅剩原主申请人配偶,但仅户籍不符合保障条件,待配偶户籍迁入市区后,按相应保障类别给予保障。

  5.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停止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暂停保障,恢复就业后且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保障。

  6.保障合同期内,除因人口、住房等变化导致保障面积发生变化或不符合保障条件需调整的,其他情况原则上不予调整。

  7.其他情况酌情处理。

  (三)调整时间

  在保对象未按规定主动申报变化情况被市住保中心核查出的,可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因情况变化需降低保障标准的,自情况变化发生次月调整,因情况变化需提高保障标准的,自保障对象申报后次月调整。

  (四)保障期届满需要继续保障的对象,应当在保障期满3个月前向市住保中心提出续签合同申请,并对家庭经济状况作出书面承诺及授权核查,申请人对申请表填写内容的真实、有效、合法性负责,如有欺骗、虚报、漏报、瞒报等行为视为本人自愿放弃保障资格,自申请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市核对中心负责申请继续保障对象的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市住保中心依据核对报告对申请继续保障对象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保障,并重新签订合同。合同期满后,未按规定重新提出保障申请或提出申请经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退出保障。

  (五)申请人以及获得保障资格的对象应主动接受住房保障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核查,对违规骗取住房保障待遇、恶意拖欠租金、不符合保障条件又拒不退出的家庭,可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且在5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保障。

  十、附则

  (一)释义

  1.本实施细则中的市区城镇居民户籍,是指落户于市区主城区及婺城区、金东区各建制镇中心区的户籍,区域范围采用统计部门口径,并同步调整。市区范围内国有农场、林场、工矿企业职工以及户籍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小区的居民视同城镇居民。

  2.本实施细则中“面积”是指房屋建筑面积;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受资助面积=(资助人员现有住房面积满足自身人均50平方米后的剩余面积)/被资助人员数。

  3.公益类特定工种范围暂定为环卫、公交服务人员,行政执法、治安联防、消防聘用人员,社区就业援助员、交通协管员、医护人员、教师、快递员等,医护人员及教师是指持有相关执业资格证并实际在市区医院、学校从业的人员。

  4.高额医疗费支出是指申请保障前12个月,自费医疗部分超出家庭可支配收入的20%。

  5.申请保障对象在未成年时曾作为共同申请人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成年结婚后其家庭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其本人不纳入保障人口。

  6.优抚对象是指依照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79号)明确的优抚对象。

  7.本实施细则中所有出现限制数字的均包含其本数。

  (二)失信人员名单有效期为5年,自不良行为终止之日起生效。

  (三)本实施细则由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四)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金市建房〔2019〕8号)同时废止。市区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本实施细则施行之前已签订保障合同的,合同期内按原有规定执行。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1年9月26日印发

来源:金华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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