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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节能保温材料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27

  各县(市、区)建设(管)局,金华开发区建设局,金义都市区规划建设管理局,金华山旅游经济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随着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的深入发展,建筑节能保温材料市场不断发展壮大,但由于其市场秩序不规范,材料进场验收把关不严等原因,建筑节能保温材料质量不容乐观(多项性能指标达不到规范标准要求),安全隐患严重(外墙保温材料脱落)。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保温材料监管,确保其在房屋建筑工程应用的质量和安全,根据《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7〕42号)及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无机轻集料保温砂浆系统在我省房屋建筑工程中应用有关安全问题专家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浙住建科审字〔2016〕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筑节能保温材料在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应用中提出如下要求:

  一、建筑节能保温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浙江省相关技术标准。设计单位在节能设计中应当选用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浙江省标准的保温材料,对无国家、行业和浙江省技术标准生产的新型保温材料,其生产企业应有经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的企业标准作为设计依据才可以选用。禁止在节能设计中使用无任何法定技术标准的保温材料,民用节能评估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此严格把关,确保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建筑节能保温材料在工程中应用。

  二、积极推广取得省级以上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证书的建筑节能保温材料。为确保建筑节能保温材料质量,国家和省对外墙保温、节能门窗、屋面保温等材料实行产品推广应用论证制度。我局根据建科[2007]42号文件要求,对建筑节能保温材料实行备案登记和公示制度,对经备案登记符合推广应用条件的材料列入《金华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推广应用目录》并在我局网站进行公示(详见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绿色建筑)。鼓励建设工程使用列入《金华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推广应用目录》的建筑节能保温材料。

  三、加强施工现场建筑节能保温材料质量监管。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和浙江省《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实施细则》,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保温材料要严格按规范和程序进行查验、见证取样、送检复验,严禁由材料供应商随货提供复验报告。监理单位应严格把关,对进场材料严格按规范见证取样、签字验收,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材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确保送检的材料与现场使用的材料一致,禁止使用虚假的复验报告。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保温材料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问题,确保建筑节能施工质量。

  四、进一步规范无机轻集料保温砂浆系统的工程应用。无机轻集料保温砂浆系统在我市房屋建筑的外墙保温工程中应用比较普遍,为确保工程应用中的质量和安全,特强调和明确如下要求:保温材料生产企业应严格按配比生产和供应粉料与玻化微珠混合均匀的“单组份”无机轻集料保温砂浆;设计单位在设计中应当明确无机轻集料保温砂浆系统的适用高度、使用年限和耐久性及必要的加强构造措施,面砖饰面系统应用仅限于多层建筑,涂料饰面系统应用于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时更需加强构造设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按规范要求选用“单组份”无机轻集料保温砂浆,禁止使用“双组份” 无机轻集料保温砂浆,在施工前应当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有关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并按规范要求做好相关试验。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7月26日

  抄送:市建设监察支队,市质监站,各县(市、区)质监站。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6年7月27日印发

来源:金华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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