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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限售政策有关事项的说明

发布时间:2021-08-13

  为贯彻落实金华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有关规定要求,现就限售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1年8月2日24:00时前已购买的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不列入限售范围。非住宅类房屋不在限售范围。

  二、2021年8月2日24:00时前已签订二手住宅买卖合同但未完成交易过户的,需提供二手住宅买卖合同及2021年8月2日24:00时前的付款凭证,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不列入限售范围。

  三、2021年8月2日24:00时前已购买但未完成网签备案的新建商品住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提供购房协议(认购书)及2021年8月2日24:00时前的付款凭证,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不列入限售范围。

  四、安置户通过征收、城中村改造等取得的安置用房不列入限售范围,安置户出售、转让的安置用房适用限售相关政策。

  五、2021年8月2日24:00时前已购买二手住宅或新建商品住宅但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的,请尽快向金华市房地产服务中心(市场管理科)申请认定,认定期至2021年8月31日18:00时,逾期将不再受理认定,并按限售政策执行。

  咨询电话:82302213

          

金华市房地产服务中心

                             


来源:金华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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