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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金华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8-10

  一、政策背景

  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2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等文件精神,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金政办发〔2015〕154号),办法总则第二条明确市区原廉租住房、直管公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实行统一分配、运营和管理。办法附则第三十六条明确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金华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42号)同时废止。由于《金华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依据文件《金华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被废止,根据规范性文件清理要求,《金华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应予以废止。

  二、主要举措

  废止《金华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三、适用范围

  文件适用于金华市区(婺城区、金义新区)范围。

  四、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0月1日施行。

  五、责任

  本实施细则由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579-82338753

来源:金华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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