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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修订《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9-16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修订《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根据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完善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制度,保障城镇居民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我局依据浙江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支持推进“浙有善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和《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修订了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包括申请条件、禁止情形、住房认定、保障类别、保障标准、保障方式、申请流程、配后管理、退出管理、附则、施行时间等部分。主要明确以下内容:

  (一)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有三类人群,分别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市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条件

  1.申请人为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申请保障以家庭为单位。主申请人具有市区城镇居民户籍满1年以上,配偶(户籍不限)和未成年子女应为共同申请人,市区城镇居民户籍且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年满30周岁的未婚人员或年满18周岁的孤儿,可单独申请。

  2.申请人为新就业无房职工的,具有市区城镇居民户籍,大专(含)以上学历,参加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连续不间断缴费6个月以上;父母在市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

  3. 申请人为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具有初级(含)以上职称或中级(含)以上职业技能等级,从事公益类特定工种的,不受本条限制;参加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连续不间断缴费满6个月以上;非市区户籍人员应持有浙江省居住证。

  (三)明确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七种禁止情形。

  1.拥有价值15万元以上汽车或两辆以上汽车;车辆价值以销售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家庭成员间变更转移的,按首次购买车价计算;

  2.家庭人均货币资产高于家庭人均保障面积乘以上年度金华市本级商品房均价的总额;商品房均价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若统计部门无相关数据的,以房地产交易部门统计数据为准;

  3.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超30万元;

  4.公积金人均月缴存额超1400元,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合并计算,从事公益类特定工种人员不受本项条件限制;

  5.在市区城镇范围内已获批集体宅基地的;

  6.申请时已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7.服刑在押人员。 

  (四)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类别和保障方式。

  符合保障条件家庭按照收入等情况,按四档保障。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与货币补贴并举;第一档、第二档保障家庭以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其他保障家庭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五)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租赁补贴标准。

  保障面积标准:1人保障家庭40平方米,2人保障家庭50平方米,3人保障家庭60平方米,4人及以上保障家庭80平方米;家庭保障面积应以保障面积标准为基础,扣减经认定的保障家庭现住房面积。

  租赁补贴标准:第一档保障家庭每月租赁补贴标准为15元/平方米;第二档保障家庭每月租赁补贴标准为12元/平方米;第三档保障家庭每月租赁补贴标准为9元/平方米;第四档保障家庭每月租赁补贴标准为5元/平方米。

  2021年5月31日后出生三孩的城镇居民家庭,达不到第二档保障条件的,可按第二档保障标准发放。

  保障对象未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自行租赁市场房源或其它住房的,享受租赁补贴按上述标准上浮20%。

  上述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区实际情况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局适时开展调整并公布。

  (六)明确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渠道

  申请人可在办事窗口、浙里办、浙江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金华市行政服务中心设有办事窗口,地址为金华市双龙南街858号三楼F17窗口,咨询电话82320116。

  (七)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配后管理和退出管理。

  市住保中心应加强动态监管,对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及时作出调整或取消保障。

  三、适用范围

  答: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金华市区,含婺城区和金义新区(金东区)范围。

  四、术语解释

  1.本实施细则中的市区城镇居民户籍,是指落户于市区主城区及婺城区、金东区各建制镇中心区的户籍,区域范围采用统计部门口径,并同步调整。市区范围内国有农场、林场、工矿企业职工以及户籍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小区的居民视同城镇居民。

  2. 本实施细则中“面积”是指房屋建筑面积。

  3.公益类特定工种范围暂定为环卫、公交服务人员,行政执法、治安联防、消防聘用人员,社区就业援助员、交通协管员、医护人员、教师、快递员等,医护人员及教师是指持有相关执业资格证并实际在市区医院、学校从业的人员。

  4.申请保障对象在未成年时曾作为共同申请人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成年结婚后其家庭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其本人不纳入保障人口。

  5.优抚对象是指依照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79号)明确的优抚对象。

  6.家庭货币资产是指保障对象名下的银行存款、理财产品、股票、基金及债券等。

  7.本实施细则中所有出现限制数字的均包含其本数。

  五、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0月16日施行。

  六、解读责任

  本实施细则由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579-82064363

来源:金华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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